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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專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蔡宗彥

7樓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呂紹凡律師李姵吟律師被上訴人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青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電腦電源供應器之電力輸出裝置改良」新型專利權(專利證書號:第M270419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及排除侵害,現由本院以99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4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5款、第94條第4項規定,而有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應撤銷其專利權之原因。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