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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專上易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5號上 訴 人 僑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溪送達代收人 楊小慧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上訴人 正仲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豐元被上訴人 朱清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上訴人僑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正仲塑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 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5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莊智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