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2號上 訴 人 莊榮兆上列上訴人莊榮兆與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10,000 元(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665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