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專上易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2號上 訴 人 莊榮兆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被 上訴 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即臨時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洪孟欽(即臨時管理人)被 上訴 人 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昌錫法定代理人 趙水章被 上訴 人 簡國晉即陳俊華被 上訴 人 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尤景三被 上訴 人 尤嘉穗

王尤玲媛尤國品尤美旻尤宏家尤雅琪尤白玉華葉耿昌趙榮鎮上 十四 人訴訟代理人 許革非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豐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本院100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其訴之聲明,判決如下

主 文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部分其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狀擴張其對被告之請求,即擴張聲明為:㈠被上訴人民安公司、許革非、遠寶公司、吳昌錫、簡國晉、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尤景三、尤白玉華、葉耿昌、趙榮鎮應各給付上訴人14萬元,及其中1萬元自98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餘13萬元自民國100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尤嘉穗、王尤玲媛、尤國品、尤美旻、尤宏家及尤雅琪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4萬元,及其中1 萬元自98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餘13萬元自民國100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100 年11月10日當庭裁定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22,70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部分,此有本院上開期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詎上訴人迄於100 年11月23日止,尚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此有本院100 年11月23日答詢表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擴張上訴部分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上訴部分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