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抗字第29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9 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