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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專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2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陳姿安等間請求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