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2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陳姿安等間請求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