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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專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6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蔡清彥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陳美螢律師楊明勳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葉昭蘭被 告 瑞典商索尼愛立信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ONY ERICSSON MOBILE COMMUNICATIONS

INTERNATIONAL AB )兼法定代理人 葉順發(Steven Yeh)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王彥評專利師黃政誠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4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6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