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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專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6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蔡清彥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陳美螢律師楊明勳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葉昭蘭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典商索尼愛立信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35元,惟原告於民國100 年6 月15日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2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52 元,扣除原訴訟標的金額1,650,000 元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2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