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7號原 告 永立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被 告 徐春相即永大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5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7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