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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專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1號原 告 歐陽傑

歐陽偉被 告 李豐永即千里達自行車精品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 年4 月28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事實與理由欄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記載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附表:

┌──┬──────┬─────────┬──────────┐│編號│頁數與行數 │原記載欄 │更正記載欄 │├──┼──────┼─────────┼──────────┤│ 1 │第3 頁第4 行│依權權調查 │依職權調查 │├──┼──────┼─────────┼──────────┤│ 2 │第4 頁第20行│上易字 │民專上易字 │├──┼──────┼─────────┼──────────┤│ 3 │第4 頁第21行│本院法股 │本院孝股 │├──┼──────┼─────────┼──────────┤│ 4 │第4 頁第26行│本院碓定判決 │本院確定判決 │├──┼──────┼─────────┼──────────┤│ 5 │第5 頁第6 行│彰化鎮 │彰化市 │└──┴──────┴─────────┴──────────┘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