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27號上 訴 人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被 上 訴人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0 年10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