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上 訴 人 Foxconn Electronics Inc.法定代理人 Ralph Gillespie上 訴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8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澤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1,5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嘉澤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嘉澤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均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具體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