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75號原 告 徐夫子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複代理人 蘇芃 律師被 告 最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本川隆三上開當事人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等事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告最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本川隆三公示送達。
理 由原告徐夫子以被告最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本川隆三非設籍於本國且業已離境,於日本住居所不明,致本院判決書無法送達,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聲請對其公示送達,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