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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專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 微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雲賢被 上訴 人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蘇克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8 日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27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30 至431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