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 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上 訴 人
樓法定代理人 吳中民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張宇樞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蕭永哲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王子文律師陳又新律師徐則鈺律師王中喆律師上訴人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蕭永哲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4 日所為之99年度民著上字第3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