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王怡心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一)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7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5,25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8,871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