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安格士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美英被上訴人即原 告 首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