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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著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39號原 告 京城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5日準備程序調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見本院99年5 月25日調查筆錄)。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