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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著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42號原 告 群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勝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黃文耀即大天宇企業社間因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之訴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其就敗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案由:著作權權利歸屬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