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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著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張月上 訴 人 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被上訴人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