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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著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91號上 訴 人 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富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峻杰、張治明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