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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民公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項與第3 項、第4 項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以上訴聲明第2 項為主位請求,即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1,155 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