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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民商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統一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家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前述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