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年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璟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