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宏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麗水再審被告 沈素敏上列當事人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2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又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固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 款等規定,其範圍為:... 三侵權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爭議事件,此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第3 款第1 目雖有明文,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即已明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足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係定位為非專屬管轄,因此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並非即無管轄(例如雙方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管轄或再審之訴),是以就普通法院之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仍應適用上揭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 項專屬管轄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2 號關於侵害專利權之財產爭議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有卷附上開確定判決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由原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再審之管轄權。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0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