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莊榮兆再審被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即臨時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洪孟欽(即臨時管理人)再審被告 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昌錫法定代理人 趙水章再審被告 簡國晉即陳俊華再審被告 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尤景三再審被告 尤嘉穗再審被告 王尤玲媛
尤國品尤美旻尤宏家尤雅琪尤白玉華葉耿昌趙榮鎮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0 年11月24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5起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101 年2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