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沈文灶
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被上訴人 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康錫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沈文灶係第M249225 號「衛星天線盤體唇緣構造改良」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並專屬授權上訴人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也翔公司)使用,而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 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