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友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紅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複代理人 林芝余律師輔 佐 人 蕭輔寬被上訴人 雷賽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啟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律師輔 佐 人 杜建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46頁第10行「硫酸」,應更正為「鹽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