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速克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美勵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被 上 訴人 鑫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海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複 代 理人 郭全河上列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月18日9時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再開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