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帝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長儀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被上訴人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陳威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30077 號「拖把結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40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