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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民專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律師

馮達發律師焦子奇律師複代理人 單寶荃被上訴人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際遠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耀琳律師複代理人 胡淑莉輔 佐 人 陳奎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案由欄關於「96年度重智字第1 號」記載,應更正為「98年度智字第1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