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100年度智再字第1號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9月26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抗告人迄未依該裁定補正,其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