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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民專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4號原 告 首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烜森被 告 金精準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炳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