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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民專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黃昆烈

樓被 上訴 人 常威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常茂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