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蔡清彥訴訟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
楊明勳律師複 代理 人 葉昭蘭被 告 瑞典商索尼愛立信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ONY ERICSSON MOBILE COMMUNICATIONSINTERNATIONAL AB)兼法定代理人 葉順發(Steven Yeh)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黃政誠丁國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