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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民專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行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俐君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