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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民專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原 告 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司(

OERLIKON HEBERLEIN TEMCO WATTWIL AG)法定代理人 彼特 安德愛格(Peter Anderegg)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美宏律師江郁仁律師複代理人 陳毓德複代理人 陳怡如被 告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雄東共 同 王棟樑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信嘉被 告 東怡紡織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魏麗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本院審理中為訴之追加,擴張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62萬0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未就追加之訴部分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