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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民救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救上字第13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6 日本院100 年民救上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遵行補正,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0 年度民救上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院於民國( 下同)100年12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 日內補繳抗告費,該裁定已於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於上開期日內迄未補正裁判費。是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