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群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勝福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被上訴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雅麗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張志偉律師被上訴人 黃文耀即大天宇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複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權利歸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2 月14日上午10時0 分在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