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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民著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輝送達代收人 蔡欣宸被 上訴人 吳嘉祥

陳百潭王再慶王建青韓正皓邱宏瀛蔡明勳史俊鵬李揚喜何沛澄鄭忠信呂惠也李坤城林家慶洪榮宏張李瑞華陳木張文夫陳玉立陳俊辰陳星燁黃永發許慧貞劉亞文謝宇隆葉明發曾麗溶月球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義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著作權授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