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原 告 西米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歐寶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被 告 天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啟煌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 律師
林育丞 律師黃旭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21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