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陳慕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風劇團即連乙州、謝艾倫間著作權報酬爭議事件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