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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商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 江梅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女人徵信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