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亞錡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育輝上列上訴人亞錡國際有限公司、林育輝與被上訴人西班牙商肯波公司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亞錡國際有限公司、林育輝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62,000 元(1,650,000+1,112,000 =2,762,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亞錡國際有限公司、林育輝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