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彩虹之愛科技有限公司即 被 告兼法定代理人 楊乃任上 訴 人 趙琦即 被 告 弄11號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曉婷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