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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專上更(二)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3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祁甡訴訟代理人 邱丕良

張靜律師徐宏昇律師李紀穎律師被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荷蘭商皇家

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哲倫律師陳佳菁律師林芝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之公司名稱原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變更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經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於本件判決、裁定宣示後在同年6 月4 日具狀陳報,是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