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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專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美商誠翔國際有限公司(RITCHEY DESIGN, INC.)法定代理人 艾得菲(Philip Ellinwood)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朱從龍 律師複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被上訴人 美商肯帛股份有限公司(CRANK BROTHERS, INC.)兼法定代理人 安德魯赫瑞克(Andrew Herrick)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 律師

陳初梅 律師複代理人 林芝余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01827 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訴人應為一定行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34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