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專上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能率豐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豐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上 訴 人 鄭謙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賴安國律師潘昭仙律師被上訴人 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Hiroshi Miyauchi(宮內弘)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簡秀如律師陳佳菁律師游象敏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侵害其公告第344070號「具有評估光碟之評估圖案的光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審理中,惟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100 年7 月

1 日、101 年11月9 日申請更正,不應准許,且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上訴人前開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