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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專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大視界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玉青被上訴人即被 告 奕昇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伯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已繳納26,002元,尚餘24,503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