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44號原 告 源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松雄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輔 佐 人 向嘉慈被 告 徐育宏
鍾葉青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