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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專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44號原 告 源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松雄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輔 佐 人 向嘉慈被 告 徐育宏

鍾葉青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11